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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自查表(二十五)

浏览:268 发布时间:2022-12-10

产品召回管理    
1、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2、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4、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